作者: 时间:2022-03-23 点击量:次
音乐学院录音室使用申请表
注意事项:
一、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。
二、 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公共安全。
三、 使用活动项目须与申请登记内容相符,不得将场地转让他人使用。
四、 使用活动项目不得损害录音室设备,如有损坏,照价赔偿。
五、所有活动项目不得以盈利为目的。
六、使用录音室须提前五个工作日提出申请,且须经音乐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。
说明:录音室仅供音乐学院专业教师教学、工作相关使用,此表一式两份,一份交给示范中心覃晓萍老师存档,一份出示给物业值班人员开门。
版权所有:华中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:027-67867787 地址: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编:430079 学院联系人:董老师,办公室:音乐学院313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