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公告

音乐学院关于做好2015年度教职工履职考核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6-02-18点击:

 

根据华师行字〔2015333号《关于做好2015年度教职工履职考核工作的通知》文件规定,现将音乐学院2015年度教职工履职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

一、考核范围和对象

 

本年度学校在编在岗人员(包括公派出国(境)且在批准期限内的、培训学习的、批准同意借调(派出)外单位工作的等人员)。其中,约定了来校工作时间的协议薪酬人员参加聘期年度考核。

 

本年度新参加工作人员参加考核,只写评语,不定等次,但要在考核表备注栏内注明“新进人员”。

 

非公派自费出国(境)人员,公派出国(境)逾期人员,未经批准借调外单位人员,不在岗、待聘、退养、劳保、已调出等人员均不参加考核,也不计入评优基数。

 

中层干部考核根据华师党字[2016]127号《关于做好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5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》文件规定进行。中层干部不计入本单位考核人员的评优基数。

 

二、考核结果的确定与运用

 

1. 个人履职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: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。

 

单位教职工获得年度履职考核优秀的比例按《华中师范大学二〇一五年度目标管理工作考评办法》(华师行字〔2015299)执行,即:年度任务完成率优秀的单位比例为20%、合格单位的比例为15%、不合格单位的比例不超过10%(优秀人数按四舍五入计,各单位的人数在“人事综合管理平台”自动生成)。我院为合格单位,优秀比例为15%,应为11人。

 

2.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,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待遇,职称职务升降,奖惩和合同聘用(任)管理等工作重要依据。对考核合格和优秀的人员,晋升一级薪级工资;对考核优秀的人员发给一次性的奖金。

 

考核不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(未)参加考核和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人员,不能享受上述待遇。

 

各单位要加强教职工履职考核,根据《关于调整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通知》(华师行字〔201540号)的文件精神,绩效工资必须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予以核发。